嗯... 受某不願具名的人士之託寫這篇文章。
主要是要我說一下我對教會最近的男女關係的看法....

所以啦,以下都是我的「個人看法」,無關對錯,也沒有針對任何人或是任何教會囉。
其實我一直覺得,教會不應該限制男女交往,而是應該要把男女之間的交往攤在陽光底下,讓其正常且健康的發展。
我的看法是:「男女之間的關係(尤其是賀爾蒙橫衝直撞的青少年時期)是應該要被重視和理解的,不能只單純的用禁止的方式來解決。

一般的教會有時候會因為方便、或者是沒有足夠的輔導關懷人手而傾向將每個個別「不同的人」所遇到的「不同問題」用「同樣的教導」和「同樣的解決方法」去處理。其教導雖然通常立意相當好,但是有時為了以上所講的原因會將其簡化,而顯得有些不恰當。以下我想對一些例子提供一些看法。


例子一:「單身的時間是神所賜的恩賜,要好好把握單身的時間服事神。
若是依照聖經的依據,提到單身的部分應該是歌林多前書第七章。

7:1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7:2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7:3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7:4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7:5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7:6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
7:7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7:8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
7: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7:10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7:11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7:12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7: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7:14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原文是弟兄)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7: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7:16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7:17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

中略

7:25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7: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7:27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7:28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7:29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7:30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
7:31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7:32我願你們無所罣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7:33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罣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7:34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罣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7:35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慇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7:36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
7:37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7:38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7:39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7:40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


個人的看法是,保羅在這章所說的有關基督徒是否應該結婚,是保羅自己的看法(7:25)。
而保羅在這裡提到的「單身」指的是為了主而不結婚。若是按照保羅所說,其實現在的青少年為了不要慾火攻心,為了不要有淫亂的事應該早早結婚(7:2)?單身的時候的確比結婚的時候更能服事神(7:32-35),但是根據CBOL(中文線上聖經計畫)對這一段的註釋:

 ◎保羅認為不結婚可以少受騷擾,專心服事主,因此在特別苦難的日子,單純的安於現狀比較是明智之舉。

這裡說的「特別苦難的日子」,要從前面(7:26)來看,CBOL的註釋說:
◎顯然保羅建議採取這種政策的理由(保羅在其他地方的意見並不相同,例如處理寡婦
再嫁的事)深受「現今的艱難」的影響。如果我們完全沒有考慮當時可能將要發生某些
特別艱難的處境,大概會以為保羅認為主很快就要再來。但保羅在其他地方對主再來的
日子似乎又沒有表示出時間上的立即性( 帖後 2:2 ),因此現今的艱難可能應該解釋
成當時保羅預見哥林多教會將要面臨的一大困難,所以要哥林多的基督徒不要改變自己
的婚姻狀況。
所以個人以為,用這一段經文直接上綱來要求未婚男女不要太早交往,似乎是不大有依據?
若是要引用這篇經文,應該是引用在「基督徒是否該結婚」的議題上?其實我覺得這篇經文有其侷限性,因為(7:25),保羅也說這是他個人的看法,所以要引用這段經文我覺得不是很好引用。


例子二:「若是一個女孩子,把她的心給了你,她不再把神放在第一位,這樣子不是很糟嗎?

問題是,婚姻不也是如此?結婚之後不會有這種問題嗎?許多妻子把自己的丈夫小孩看的比神還重要,反之亦然。要是這樣的話,是否就不要結婚了呢?
這個問題我不知該如何引聖經... 況且,若是愛車勝過愛神,愛音樂勝過愛神,愛吉他勝過愛神...etc
是不是一樣的問題呢?所以基督徒不應該有自己的興趣,自己的喜好囉?

雖然這樣是有聖經依據,但是若是這樣解釋未免有些以偏概全。

例子三:「把最好的留給那個對的人。

這是什麼鬼?說真的,我覺得這句話有相當程度的處女情結。而且,聖經依據在哪?
另一個觀點想:要是你那個「對的人」會因為妳不是處女而嫌棄妳,或是心裡有疙瘩,這種人還是早早分手吧。
這個問題已經被吵了好久了...
我不想在這個點上再多說些什麼,就我的觀點來看,這樣的觀念是來自傳統的道德觀而非聖經。

若是要以聖經的觀點來看,婚外的性行為是神所不喜悅的。也就是只有婚姻內的性才是聖經所允許的。
就這麼簡單嘛!何必拐彎抹角的說什麼「把最好的留給那個對的人」?


例子四:「你要為你的婚姻禱告,讓神為你預備對的人。

這樣子說有錯嗎?沒錯,可是省略了太多細節了。
抱歉要引用尖嘴雁的文章,他在青少年團契當了多年的輔導,他寫的應該會比我寫的來的有公信力:
以下引用自尖嘴雁的 男女交往應該向神求印證嗎?

觀看聖經上被上帝直接或間接配對的婚姻大概就是亞當和夏娃、以撒和利百加、約
瑟和馬利亞吧?!

大概很多基督徒會羨慕類似這樣的狀況,若是上帝直接明白的告訴我誰是我的老婆
(良人),那該多好?我們就可以如同以撒一般,什麼都不必作,也不用猜那個難
懂的女人心,也犯不著經歷男女交往時莫名的愁,更不需辛苦地去記著每個紀念日
,或是傷腦筋在什麼日子得說些甚麼話,送些什麼小禮物。只要在學學以撒在天將
晚時出去,在田間默想,舉目一看(創24:63)即可看到上帝為我預備的妻子(老
公)。什麼都不必作,真是太好了!

不知道利百加在面對亞伯拉罕為以撒所派去的老僕人口中說出的一番「神奇」故事
時,利百加心中有沒有相同的感動?上帝有沒有另外跟她說些什麼。憑一個素昧平
生的老人口中之言就決定了自己的一生,利百加需要很大的勇氣。

真的上帝直接配對就可以萬無一失嗎?試看以撒與利百加後來的發展,一個妻子竟
然聯合兒子來騙丈夫?他們的感情是出了什麼問題?利百加願意自己作主遠離家鄉
的把自己嫁給遠地的、不曾謀面的以撒,她的個性應該是很積極的,很能幹的。以
撒呢?!大概個性比較柔弱,甚至懼內。他從小在亞伯拉罕與撒拉的關愛中長大,
他習慣了接受別人的安排與招待,少與人競爭,碰到衝突時,他總是以退讓來解決
事情(參看創世紀26章),還似乎有點戀母情結(創24:67)。在雅各用欺瞞的手
段欺騙了長子的祝福之後,以掃想要殺雅各,軟弱懼內的以撒並沒有能力去斥責雅
各,也無法制止以掃,只能重複妻子的意見,要雅各遠走去母舅家。以撒一輩子只
娶一個老婆,在多妻的族長時代,這可能是懼內的一個旁證。

軟弱、懼內的以撒碰上了積極的、能幹的利百加,雖然是上帝親自配合的,但是兩
人沒有學習好好相處,後來演變成家庭悲劇:小兒子與妻子聯合起來騙丈夫。導致
家庭的紛爭、以掃的憤恨和雅各的離家。相同的,上帝可以把壞事變成好事,但是
人還是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我們很期待上帝直接跟我們說到底另外一半到底是誰,這樣似乎我們就可以免除了
很多痛苦,可以少走很多冤枉路。我要說的是,其實這些代價還是要付的,不要以
為是上帝配合的就不用學習如何相處。其實在絕大部分的狀況上帝不會跟我們說到
底是哪一位。我認為在不違反聖經的大原則下,我們可以放心地去認識任何異性,
去跟任何異性交往看看(當然我不建議進展太快,也不建議一次交往一個以上)。
在認識與交往中間我們可以學習很多事情,這些學習的過程有時是痛苦的,但是卻
是必須的。婚後也是一樣,繼續認識我們委身的另一半,去彼此協調妥協、彼此認
識、一起成長是一輩子的功課,婚姻跟戀愛都是需要我們好好經營的。並不是上帝
配合的就一輩子搞定了,人根本不用付代價,不!這是一輩子要學的事。

我很怕聽到某有人說:「上帝有感動我如何如何......」。似乎這樣的話一出口,
所有的人都得相信他的話。常常這樣的話是空洞的,也許只是說者自己的感動,為
了加諸於神聖的氣氛之中,只好假託於聖靈感動我如何如何。我從沒有聽過我尊敬
的幾位牧者口中傳出類似的話語,我自己也從來不會說這樣的話。我願意承認我是
個凡人,我不會自命為上帝的代言人,要所有基督徒都同意我的話。根據舊約聖經
的原則,這人是在說預言,若是不準的話在舊約時代視為假先知,後果是很慘的。
而新約的原則是:聖靈的感動都是雙方面的,是可以印證的,聖靈不可能單單感動
一個人而不感動其他人,若是這樣,那只是那人自己的感動,而不是所謂「聖靈的
感動」。

君不見歷史上所有以聖戰為名的屠戮都是以這樣來號召,那管聽者有沒有跟發言者
具備想同的感動,反正發言者最「屬靈」,上帝最會跟他說話,其餘人沒有跟他有
相同感動者,均因為其餘人不夠「屬靈」。這不是很好的說法嗎?!難道教會選舉
幹部、教會裡頭開會都可以這樣弄嗎?不!若是沒有相同的感動時,請大聲說出來
:這感動只是你個人的,我沒有跟你一樣的感動。

試想,一位弟兄(姊妹)突然跑過來跟你說:「上帝昨天在夢中感動我,要我跟你
結婚」。你該怎樣回應呢?!若是對他也有好感,那很好,你可以回答他:「你我
可以試著認識看看,過一段時間若是合適的話可能可以交往看看。」若是你對他根
本一點感覺也沒有,覺得也不可能有結果,請放心的跟他說:「那是你自己的感動
,與我無關!」

以上摘自 http://tjy.fhl.net/2004-12-0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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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姊妹失戀了,教會裡頭年長的姊妹問他:「戀愛前,你有沒有先尋求上帝
的旨意呀?」這其實是個誤導性的問題,既然分手了這感情當然就不合上帝的
旨意啦,怎麼還好說戀愛前已經清楚上帝的旨意。若是這位姊妹堅決的說「有
我有尋求上帝的旨意」,那他還得去解釋為什麼這個當時的認定與現在的發展
不同,他會陷入更棘手的神學問題。

當年長的姊妹聽到這失戀的姊妹的招供後,恍然大悟的跟他說:「怪不得你會
失戀」。然後立即要求失戀的姊妹認罪。

梁家麟 憑誰意行 第二章 基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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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甸向上帝求印證,或許是上帝憐憫他信心軟弱吧,真的給了他印證。但是這事件跟
一般我們的禱告不太一樣,基甸是求上帝證明他是上帝,而且要上帝證明上帝會藉著
他的手拯救以色列人。(士師記六章 特別是17節與36節)
http://tjy.fhl.net/2004-11-20.htm

摩西與上帝面對面,上帝跟他說話,讓他的杖可以變蛇應該也算是一種印證吧?!
但是基甸與摩西的例子都是上帝來找人,並要藉著他們來做一些攸關以色列全民族的
大事。

上帝當然可以給我們印證,但是他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我們跟神是什麼關係?上帝要藉
著我們的手做什麼關乎全民族全人類的大事嗎?上帝親自與我們說話,給了印證又如何
呢?我們還是得好好經營愛情不是嗎?

一般來說上帝不會給我們印證的。若是給了印證,你我還要懷疑那真的是上帝給的印證
嗎?或是只是剛好的?或是撒但在搞鬼的?若是我每天一起床要吃早餐前就來求一下上
帝的印證,若是沒有上帝的印證我就不吃飯,那我可能很快就掛了。沒有印證的話我還
會懷疑會不會是上帝不希望我求印證?或是上帝的印證會晚一點到......

我偷懶,不想陷入這種無限循環的煩惱裡頭,所以我不求印證。我選擇好好的認識上帝
的話,好好的認識交往的對方,好好的經營感情。讓我的所作所為更親近神,而不是希
望上帝無條件的為我的幾個特定選擇背書。

希望這些有幫助,

加油!


例子五:你們的年紀還太小,交往之後也不能結婚,久了之後若是分手會受很大的傷的。
                    若是要交往,要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所以要等到你們年紀可以結婚再交往。


這個例子我拆成幾點來講:
1:年紀太小,還不到適婚年齡。
2:交往,若是分手會受很大的傷害。
3:交往要以結婚為前提。

從第一點開始說吧。首先,要幾歲才算是適婚年齡?
20歲?25歲?30歲?好像沒有一定的年紀分隔適婚&非適婚。
一般的適婚往往指的是:「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且已能負擔起組織一個家庭的責任。
經濟能力先不論,要幾歲的人才能承擔起組織一個家庭的責任?

我想這個問題因人而異,有些人可能很小就要代替父母扶養年幼的弟妹,也有人五六十歲了還會喝酒打老婆。
所以我想以年紀來判斷能不能負起責任,是不太恰當的。
若是以聖經的觀點,人尚且不能為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責(因為若是真要我們負責,罪的工價乃是死),又要怎麼能夠對他人(丈夫、妻子、子女)負責呢?重點,似乎沒有聖經依據。

第二點,個人覺得最有趣的一點。
若是依照這種邏輯,我想基督徒最好還是不要上街,因為在街上走有可能會被車子撞到?
我想基督徒也不要傳福音,因為若是被拒絕,也許會受到很大的傷?
沒有聖經依據,邏輯上也站不住腳。

第三點,交往要以結婚為前提。
聖經的依據?我想應該是沒有?
說真的,要是沒有交往過的人,你怎麼知道這個人值不值得結婚?
若是你說:「因為我們有神的印證,所以我知道這個人是對的。」
那就好了,這樣就直接結婚就好了呀,幹麻還交往?神都給了明確的印證,就憑信心結婚吧。
若是交往到一半,發現兩個人真的是不和,那怎麼辦?照神的印證結婚還是要分手?
我是說真的,若是你沒有交往過,你怎麼知道這個人是不是「對的人」?

曾經聽過一位好友跟我說:「一般交往的時候都會有蜜月期,結婚之後反而會有摩擦。那所以一交往就結婚的話,就會在蜜月期互相磨合,這樣不是很好嗎?」

說真的,我真的傻眼... 要是摩合完畢真的合不來呢?離婚嗎?


我想,我大概就寫到這裡做個總結吧。

男女交往是正常的必然現象,也是神所喜悅的事,為什麼要在教會中禁止?
說真的,我真的想不到禁止的理由。若是怕男孩女孩偷吃禁果而禁止男女交往,那教會是否也該禁止會眾開車來主日,以免路途中發生車禍被撞死?況且,教會裡不准交往,那在教會外還不是會交?要不然就偷偷交往,一味的禁止真的不是什麼好方法。

我以為教會該做的,應該是關心每個人的感情狀況,讓每個人能夠在公開且健康的環境下交往。和輔導(或是小組長)建立良好的信任關係,輔導也做好跟進的關懷。如果輔導能夠跟進的恰當,男女雙方都能在情慾的誘惑之外更加的瞭解對方。若是因為瞭解而決定分手,也不大會像一般的交往那樣的尷尬。

個人對男女交往期間互動的看法,我比較建議在交往的過程中是以「團體」的模式來互動。
在教會的團契或小組的團體之中互相瞭解,而不是私下的一對一的交往。先對對方有一定的瞭解之後在和輔導有密切的聯繫之後進一步的交往。更加的瞭解之後可以考慮結婚,或者是不再交往當回好朋友。當然我不建議在教會有太親密的肢體接觸,畢竟會讓看的人很尷尬...

其實就和一般男女交往沒什麼不同,只是把吵完架之後訴苦的對象和很開心的時候分享的對象變成自己的輔導而已。而這個扮演輔導腳色的人,應該要已婚,而且最好是夫妻一組來做這個角色。畢竟男對男,女對女比較容易敞開的分享。

說起來容易,但是有多少夫妻能夠扮演好這樣的角色呢?
所以要做到皆大歡喜的結論還真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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